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牛頭稅


  即牛具稅,猛安謀克部女直戶所輸之稅也。其制每耒牛三頭為一具,限民口二十五受田四頃四畝有奇,歲輸粟大約不過一石,官民占田無過四十具。天會三年,太宗以歲稔,官無儲積無以備饑謹,詔令一耒賦粟一石,每謀克別為一廩貯之。四年,詔內地諸路,每牛一具賦粟五鬥,為定制。

  世宗大定元年,詔諸猛安不經遷移者,征牛具稅粟,就命謀克監其倉,虧損則坐之。十二年,尚書省奏:「唐古部民舊同猛安謀克定稅,其後改同州縣,履畝立稅,頗以為重。」遂命從舊制。二十年,定功授世襲謀克,許以親族從行,當給以地者,除牛九具以下全給,十具以上四十具以下者,則於官豪之家量撥地六具與之。二十一年,世宗謂宰臣曰:「前時一歲所收可支三年,比聞今歲山西豐稔,所獲可支三年。此間地一歲所獲不能支半歲,而又牛頭稅粟,每牛一頭止令各輸三鬥,又多逋懸,此皆遞互隱匿所致,當令盡實輸之。」二十三年,有司奏其事,世宗謂左丞完顏襄曰:「卿家舊止七具,今定為四十具,朕始令卿等議此,而卿皆不欲,蓋各顧其私爾。是後限民口二十五,算牛一具。」七月,尚書省複奏其事,上慮版籍歲久貧富不同,猛安謀克又皆年少,不練時事,一旦軍興,按籍征之必有不均之患。乃令驗實推排。閱其戶口、畜產之數,其以上京二十二路來上。八月,尚書省奏,推排定猛安謀克戶口、田畝、牛具之數。猛安二百二,謀克千八百七十八,戶六十一萬五千六百二十四,口六百一十五萬八千六百三十六,內正口四百八十一萬二千六百六十九,奴婢口一百三十四萬五千九百六十七,田一百六十九萬三百八十頃有奇,牛具三十八萬四千七百七十一。在都宗室將軍司,戶一百七十,口二萬八千七百九十,內正口九百八十二,奴婢口二萬七千八百八,田三千六百八十三頃七十五畝有奇,牛具三百四。迭剌、唐古二部五颭,戶五千五百八十五,口一十三萬七千五百四十四,內正口十一萬九千四百六十三,奴婢口一萬八千八十一,田四萬六千二十四頃一十七畝,牛具五千六十六。後二十六年,尚書省奏並征牛頭稅粟,上曰:「積壓五年,一見並征,民何以堪?其令民隨年輸納。被災者蠲之,貸者俟豐年征還。」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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