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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複亨傳


  李複亨,字仲修,榮州河津人。年十八,登進士第。複中書判優等,調臨晉主簿。護送官馬入府,宿逆旅,有盜殺馬,複亨曰:「不利而殺之,必有仇者。」盡索逆旅商人過客。同邑人橐中盛佩刀,謂之曰:「刀蔑馬血,火煆之則刃青。」其人款服,果有仇。以提刑薦遷南和令。盜割民家牛耳。複亨盡召裡中人至,使牛家牽牛遍過之,至一人前,牛忽驚躍,詰之,乃引伏。察廉,遷臨洮府判官,改陝西東路戶籍判官,轉河東北路支度判官。

  泰和中,伐宋,充宣撫司經歷官,遷解鹽副使,曆保大、震武同知節度事。丁母憂,起複同知震武節度,加遙授忻州刺史。貞祐間,曆左司員外郎、郎中,遷翰林直學士行三司事。

  興定三年,上言:「近日興師伐宋,恐宋人乘虛掩襲南鄙,故籍邊郡民為軍。今大軍已還,乞罷遣歸本業。」從之。複亨舉陳留縣令程震等二十九人農桑有效,征科均一,朝廷皆遷擢之。

  是歲七月,置京東、京西、京南三路行三司,掌勸農催租、軍須科差及鹽鐵酒榷等事,戶部侍郎張師魯攝東路,治歸德,戶部侍郎完顏麻斤出攝南路,治許州,複亨攝西路,治中京實河南府,三司使侯摯總之。複亨奏:「民間銷毀農具以供軍器,臣竊以為未便。汝州魯山、寶豐,鄧州南陽皆產鐵,募工置冶,可以獲利,且不厲民。」又奏:「陽武設賣鹽官以佐軍用,乞禁止滄,濱鹽勿令過河,河南食陽武、解鹽,河北食滄、濱鹽,南北俱濟。」詔尚書省行之。九月,以勸農有勞,遷兵部尚書。再閱月,轉吏部尚書,權參知政事。

  四年三月,真拜參知政事,兼修國史。

  七月,河南雨水害稼,複亨為宣慰使,禦史中丞完顏伯嘉副之,循行郡縣,凡官吏貪污不治者,得廢罷推治。複亨奏乞禁宣慰司官吏不得與州府司縣行總管府及管軍官會飲。又奏曰:「詔書令臣,民間差發可免者免之。民養驛馬,此役最甚,使者求索百端,皆出養馬之家,人多逃竄,職此之由。可依舊設回馬官,使者食料皆官給之,歲終會計,均賦於民。」又奏:「河南閒田多,可招河東、河北移民耕種。被災及沿邊郡縣租稅全免,內地半之,以救塗炭之民,資蓄積之用。」詔有司議行焉。還奏:「南陽禾麥雖傷,土性宜稻,今因久雨,乃更滋茂。田凡五百餘頃,畝可收五石,都得二十五萬余石。可增直糴稻給唐、鄧軍食。緣詔書不急科役即令免罷,臣不敢輒行,如以臣言為然,乞付有司計之。」制可。無何,被詔提控軍興糧草。複亨奏:「河渡不通,陝西鹽價踴貴,乞以粟互易足兵食。」詔戶部從長規措。

  複亨有會計才,號能吏,當時推服,故驟至通顯。既執政,頗矜持,以私自營,譽望頓減。

  五年三月,廷試進士,複亨監試。進士盧元謬誤,濫放及第。讀卷官禮部尚書趙秉文、翰林待制崔禧、歸德治中時戩、應奉翰林文字程嘉善當奪三官降職,複亨當奪兩官。趙秉文嘗請致仕,宣宗憐其老,降兩階,以禮部尚書致仕。複亨罷為定國軍節度使。

  元光元年十一月,城破自殺,年四十六。贈資德大夫、知河中府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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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贊曰:大凡兵興則財用不足,是故張煒、李複亨乘時射利,聚斂為功。大安,軍士欲倒戈殺煒。複亨宣慰南陽,還奏稻熟可糴。所謂聚斂之臣者,二子之謂矣。高竑之守藏,君子頗有取焉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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