學達書庫 > 史書 > 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 | 上頁 下頁
英宗朝種桑


  熙寧六年六月己醜,中書以勸課栽桑之法奏禦。上曰:「農桑衣食之本,宜以勸民。然民不敢自力者,正為州縣約此以為貲,升其戶等耳。舊有條禁,可申明之。」癸巳,司農寺言:「詳定府界提點吳審禮乞令諸縣勸課,隨戶等種桑椹,聽自來年種,次年移種,候建栽法,遍下諸路。」從之。

  七月庚午,詔:「安肅、廣順軍、保州人戶地內,令自植桑榆或所宜之木,官為立勸課之法。每三株青活,破官米一升,計每戶歲輔官之物,以實估准折,不盡之數,以待次年。如遇災傷,放稅及五分以上,即以准折未盡米數等第濟接,仍據逐戶內合栽之數,每歲二月終以前點檢。及一分青活,至十年周遍。如不及一分,即量罰罪贖,勒令補種。令、佐得替,轉運司差不干礙官點檢,以一任合栽之數紐力十分,如及十分者有賞,不及七分者有罰。其所栽植之木,令人戶為主,非時毋得遣人下鄉,以點檢為名,以致騷擾。委轉運司施行。應昨所差管勾、提舉官並罷。」初,以趙子幾及曾孝寬所言,程昉相度。樞密院欲罷昉,以孔嗣宗代之,王安石不可,乃更立此法。

  元豐八年十二月,罷栽法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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