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漢順帝紀(11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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陽嘉四年[135年] 春二月丙子,詔曰:「自今中官得以養子為後。」 夏四月甲子,太尉施延以選舉貪污免。 戊寅,執金吾梁商為大將軍,故太尉龐參為太尉。 商推誠實不為華飾,嘗病多藏厚亡為子孫累,故衣裘車馬供用而已,租俸賞賜分與昆弟故舊,虛心下士,門無停賓,檢約宗族親戚,莫敢犯禁,朝廷由是敬憚之。在位所辟召,皆四海英俊,其所招引推進如李固、周舉等數十人。 時魏郡霍諝舅宋光,為人所誣,引〔以〕刊定詔書系洛陽獄①,考訊楚毒。諝年十五,奏記于商曰:「諝聞《春秋》之義,原情定罪②。傳曰:『人心不同,其若面焉。』③斯蓋謂天下窊隆廣狹高卑之形耳,至於鼻從目橫,眉在眼上,未有不然者。人心異者,剛柔舒急倨敬之間,至於趨利避害,畏死樂生,亦複同也。諝與光骨肉之親,義有相隱,言光冤結,未有可信,請以人情平之。光衣冠子孫,徑路平易,位極州郡,日望征辟,亦無瑕穢纖介之累,無故刊定詔書,欲何救解?就有所疑,當以道理求便,安能觸冒死禍,以解微細?譬諸附子療饑④,鴆毒止渴,未入腹胃,咽喉已絕,豈可為哉!光不定制書,情既可原,台閣執事,知而不治,籲嗟紫宮之門,泣血兩觀之下,傷和致災,為害滋甚。明將軍德盛位尊,人臣無二,言行動天地,舉措移陰陽,誠肯留神省察,沛然信理,必有于公高門之福⑤,和氣立應,天下幸甚。」商嘉諝辭意,即奏原光罪。 ①據《範書》補。 ②昭公十九年《公羊傳》言許止雖弒君而不罪之事也。 ③襄公三十一年《左傳》曰:子產對子皮曰:「人心之不同如其面焉,吾豈敢謂子面如吾面乎!」故疑《袁紀》「其若」二字誤倒。 ④《戰國策》燕策曰:蘇秦為燕說齊宣王曰:「人之饑,所以不食烏喙者,以為雖偷充腹而與死同患也。」沈欽韓引急就篇注曰:「烏喙,形如烏之嘴也。附子,附大根而旁出者。一歲為側子,二歲為鳥喙,三歲為附子,四歲為烏頭,五歲為天雄。」附子乃毛莨科多年生草本植物,根、莖、葉俱有毒,根尤甚。 ⑤《漢書》于定國傳載於公語曰:「少高大閭門,令容駟馬高蓋車。我治獄多陰德,未嘗有所冤,子孫必有興者。」 閏月丁亥,日有蝕之。 十二月甲寅,京都地震。詔百寮上封事,靡有所諱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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